子女不履行赌养协议的怎么办

子女不履行赌养协议的,怎么办? 注册游戏账号————点击图片进入游戏—————— 张文昌与史翠莲为夫妻关系。

两人婚后共生育两子一女。

长子张文龙;次子张文虎;女儿张小妹,均已成家。

1990年,张文昌因病去世。

考虑到妹妹的生活比较困难,张文龙与其弟张文虎仃立蟾养协议,约定:两人共同赡养史翠莲,老人的生活费由兄弟两人各负担一半,即500元;史翠莲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两人共同负担。

赡养协议得到了史翠莲的认可。

嗣后,张文龙按约给付史翠莲生活费至2000年春节。

2001年8月,史翠莲因病住院治疗,张文虎为此花去医疗费用9000多元。

张文龙在史翠莲住院期间未予照顾,也未承担相应费用。

2002年1月,史翠莲诉至法院,要求张文龙履行赡养义务。


子女不履行赌养协议的,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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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法/步骤
1
赡养对被赡养人来说是一种法律权利,对赡养人来说则是一种法定义务,作为被赡养人可以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,也可以放弃要求赡养人赡养的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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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本案中,在史翠莲认可由兄弟二人尽赡养义务的前提下,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侵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利;张文龙与张文虎二兄弟主动承担起赡养史翠莲的责任,减轻妹妹的负担,与法律规定并不违背,并不侵害张小妹的合法权益,因此兄弟二人关于史翠莲赡养事宜的约定合法有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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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两人就赡养史翠莲的合意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,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,张文龙应按约承担起自己赡养史翠莲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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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在本案中,还有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问题,即法院应否追加史翠莲的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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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。

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,其诉标的是共同的。





6
但在本案中,诉讼标的是张文龙在协议中承诺给付史翠莲而未给付的每月500元的生活费及部分医疗费用,这一诉讼标的与史翠莲的其他子女并无关系,与被赡养人要求赡养人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不同。

因此,史翠莲的其他两个子女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,法院不应追加他们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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